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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艳与梁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贺利(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
梁某
张祥琦(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王贺利,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祥琦,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梁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河北佳诚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贺利,被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祥琦,被告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起诉要求被告梁某向偿还其借款15万元,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双方存在真实地债权债务关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起诉要求被告梁某向偿还其借款15万元,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双方存在真实地债权债务关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莉
审判员:于洋
审判员:李洪斌

书记员: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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