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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玲与李某双、河北北方热力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李某双
李志强(河北汉光律师事务所)
河北北方热力有限公司
张明
冯超(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王淑玲
王素珍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双。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河北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北方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明珠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
委托代理人冯超,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玲。
委托代理人王素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双、上诉人河北北方热力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0)丰(汉)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淑玲房屋内财产损失是由于上诉人李某双家暖气漏水所致,而暖气漏水与上诉人李某双家卧室暖气片接头和供水管道接头年久失修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上诉人李某双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另上诉人李某双系近两年停止供暖的用户,上诉人北方热力有限公司对此事实知晓并予以认可,北方热力有限公司一审时陈述根据内部规定,上年度没有供暖的用户本年度须申请并交纳供暖费用后才能开启阀门,故在上诉人李某双未进行供暖申请、交费的前提下暖气阀门呈现打开状态,上诉人北方热力公司作为暖气阀门的维护、管理单位,拥有专业工具,其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系何人所为,说明未尽到管理保护义务,故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李某双负担50元、上诉人河北北方热力有限公司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淑玲房屋内财产损失是由于上诉人李某双家暖气漏水所致,而暖气漏水与上诉人李某双家卧室暖气片接头和供水管道接头年久失修有直接因果关系,故上诉人李某双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另上诉人李某双系近两年停止供暖的用户,上诉人北方热力有限公司对此事实知晓并予以认可,北方热力有限公司一审时陈述根据内部规定,上年度没有供暖的用户本年度须申请并交纳供暖费用后才能开启阀门,故在上诉人李某双未进行供暖申请、交费的前提下暖气阀门呈现打开状态,上诉人北方热力公司作为暖气阀门的维护、管理单位,拥有专业工具,其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系何人所为,说明未尽到管理保护义务,故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李某双负担50元、上诉人河北北方热力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审判长:李岩
审判员:刘玉秋
审判员:苗立柱

书记员:高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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