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淑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硕,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立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立昭(王某某之夫),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红,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淑江与被告陈立业、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王淑江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淑江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王淑江负担。
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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