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坤
徐淑军(黑龙江刘宝霞律师事务所)
闫某某
闫某某
闫某某
闫某某
闫某
刘某某
原告王淑坤,住齐齐哈尔市。
原告闫某某,与王淑坤系母子关系。
原告闫某某,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原告闫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原告闫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原告闫某,住齐齐哈尔市。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淑军,黑龙江刘宝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坤、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闫某与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上列原告以被告刘某某已将其保管的闫永志的资金全部返还并自动履行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坤、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淑坤、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10.00元,减半收取10,455.0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王淑坤、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闫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坤、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淑坤、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10.00元,减半收取10,455.00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王淑坤、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闫某某、闫某负担。
审判长:谭永辉
书记员:姚雪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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