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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其与李某某、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淑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县。
委托代理人刘学芹,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云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文举,该公司副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其与被告李某某、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淑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淑其撤回对李某某、河北世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文贵 人民陪审员  马志才 人民陪审员  白金君

书记员:韩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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