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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王某与徐某某、赵海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万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民。
委托代理人郭常富,河北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某某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1703元,减半收取851.5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少博 审判员  马瑞云 审判员  武建君

书记员:武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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