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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王文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县李天木乡自来屯村497号,身份证号xxxx委托代理人:白玉宽,孙玥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会战路南道华北石油华美沧州小区1栋215号,身份证号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文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文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致明

书记员:苏欣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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