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滴道区,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静波,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朴永建,黑龙江惠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滴道区,无职业。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莉丽,鸡西市滴道区佳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曲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30日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0元,减半收取30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董洪渠 人民陪审员 伟丽娟 人民陪审员 陈玉萍
书记员:谢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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