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南宫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乔秋霞,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宫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东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南宫市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81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5元,减半收取8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81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郭献军
审判员:李春广
审判员:尹敬国
书记员:彭英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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