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刘潇斌,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恒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宋燕霞,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彦来,北京市青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北京鑫恒昌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48元,减半收取6974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长 谷群僧
审判员 王建兰
助理审判员 王克青
书记员: 崔少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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