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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王朵朵等与韩某某、陶学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原告:王朵朵,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原告:陈敬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原告:沈先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宝,十堰市郧阳区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陶学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湖北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为上诉。
被告:赵延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告:郧县天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牧场沟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杨天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富民,湖北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郧阳区沿江大道63号。
代表人:盛韶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王朵朵、陈敬荣、沈先莲诉被告韩某某、陶学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赵延锋、郧县天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王某、王朵朵、陈敬荣、沈先莲的亲属王常华死亡及本院受理的(2017)鄂0321民初1204号案件的原告杨菊荣受伤,王某、王朵朵、陈敬荣、沈先莲需与杨菊荣按照比例分割陶学军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交强险”,郧县天鸿汽车运输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因该案需以杨菊荣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杨菊荣案尚未审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 卉

书记员:燕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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