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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泰来县。
委托代理人单伟东,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吴艳红 审判员  王谊兰 审判员  佟 丰

书记员: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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