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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齐齐哈尔市泰来县胜利蒙古族乡。
委托代理人单伟东,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隆办事处。
被告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女,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隆办事处。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减半收取44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温艳华 审判员  佟 丰 审判员  高 波

书记员:孔繁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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