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无业。
被告唐某某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新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华岩北路68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贾义,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凡喜,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农民。
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111号。
代表人单维红。
委托代理人侯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蒙新公司、刘某某、第三人平安财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蒋昭民
审判员 梁莉
代理审判员 杨春艳
书记员: 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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