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孟凡海(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王世鑫(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魏某某
冯爱莲
王晓倩
王彤
陈某某
张顺喜
孙某某
行唐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宋风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原告魏某某。
原告冯爱莲。
原告王晓倩。
原告王彤。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孟凡海,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世鑫,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顺喜。
被告孙某某,1978年6月21日。
被告行唐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大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乔辉。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育才街168号中茂海悦写字楼第11层1103室。
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地址:衡水市和平西路515号。
法定代表人李彦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风雷,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某、魏某某、冯爱莲、王晓倩、王彤与被告陈某某、孙某某、行唐县恒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魏某某、冯爱莲、王晓倩、王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魏某某、冯爱莲、王晓倩、王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某某、魏某某、冯爱莲、王晓倩、王彤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魏某某、冯爱莲、王晓倩、王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魏某某、冯爱莲、王晓倩、王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某某、魏某某、冯爱莲、王晓倩、王彤负担。
审判长:李志军
审判员:王梅
审判员:马义欣
书记员:王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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