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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防与崔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海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付艳珍,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怀柔区人,住怀柔区。

原告王海防与被告崔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防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百军

书记员: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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