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海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付艳珍,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怀柔区人,住怀柔区。
原告王海防与被告崔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防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百军
书记员: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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