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君法(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君法,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又名陈磊)。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又名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君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又名陈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出具的欠条内容为“今借到王某某现金52000元,伍万贰仟元整,落款为陈磊、2014年10月15日”。该借条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52000元的事实,因此被告应当依法偿还所拖欠原告欠款5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的利息应从2014年12月25日开始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又名陈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欠款52000元。(利息从2014年12月25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保全费540元,共计1640元,由被告陈某某(又名陈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出具的欠条内容为“今借到王某某现金52000元,伍万贰仟元整,落款为陈磊、2014年10月15日”。该借条能够证实被告欠原告52000元的事实,因此被告应当依法偿还所拖欠原告欠款52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利息因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的利息应从2014年12月25日开始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又名陈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某欠款52000元。(利息从2014年12月25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保全费540元,共计1640元,由被告陈某某(又名陈磊)负担。
审判长:崔彩红
审判员:杨洁
审判员:焦克静
书记员:张正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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