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靳某某、赵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孙运霞(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靳某某
赵某某
王雪英
王雪波
王雪亮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运霞,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靳某某。
被告赵某某。
被告王雪英。
被告王雪波。
被告王雪亮。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靳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王雪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王双玉生前借原告现金约定利息,并出具欠据,事实清楚,应予认定,王双玉借款时与被告靳某某、王雪波、王雪亮共同生活,应认定其借款系家庭生活共同债务,对于家庭生活期间的共同债务,靳某某、王雪波、王雪亮应予偿还。被告王雪波举证其父自愿放弃家庭财产的“清单”,有损债权人利益,且未有当事人的签字,本院不予采信。王双玉之母,之女未与王双玉共同生产、生活,也未分得家庭财产,不应承担对外债务,故对原告要求其母、其女承担债务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靳某某、王雪波、王雪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2013年6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双方约定利息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靳某某、王雪波、王雪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王双玉生前借原告现金约定利息,并出具欠据,事实清楚,应予认定,王双玉借款时与被告靳某某、王雪波、王雪亮共同生活,应认定其借款系家庭生活共同债务,对于家庭生活期间的共同债务,靳某某、王雪波、王雪亮应予偿还。被告王雪波举证其父自愿放弃家庭财产的“清单”,有损债权人利益,且未有当事人的签字,本院不予采信。王双玉之母,之女未与王双玉共同生产、生活,也未分得家庭财产,不应承担对外债务,故对原告要求其母、其女承担债务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靳某某、王雪波、王雪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2013年6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双方约定利息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被告靳某某、王雪波、王雪亮负担。

审判长:李东兴
审判员:李岩

书记员:栗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