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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生与汤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海生
周存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
赵允涛
汤某某
汤生宏
汤艳花

原告:王海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存鹏,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允涛,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汤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汤生宏,男,汉族,农民,滦南县倴城镇吴官寨村,系被告汤某某父亲,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汤艳花,女,汉族,农民,滦南县倴城镇吴官寨村,系被告汤某某姐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海生与被告汤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彦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兴盛、代理审判员武秉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汤某某从原告王海生处借款6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清楚,有被告汤某某为原告王海生出具的借款条为证,被告汤某某应偿还原告王海生借款。被告所辩,该借款系赌债,且该借款条是在原告王海生威胁的情况下签的字,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汤某某偿还原告王海生借款60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履行。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汤某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王海生预交,待执行时由被告汤某某一并给付原告王海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汤某某从原告王海生处借款6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清楚,有被告汤某某为原告王海生出具的借款条为证,被告汤某某应偿还原告王海生借款。被告所辩,该借款系赌债,且该借款条是在原告王海生威胁的情况下签的字,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汤某某偿还原告王海生借款60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履行。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汤某某负担,此款已由原告王海生预交,待执行时由被告汤某某一并给付原告王海生。

审判长:王彦军
审判员:王兴盛
审判员:武秉坤

书记员:王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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