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生
邢燕(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
原告王海生。
委托代理人邢燕,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立平,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生与被告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海生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海生撤回对被告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80元减半收取10790元,由原告王海生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海生撤回对被告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80元减半收取10790元,由原告王海生负担。
审判长:侯欣利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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