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从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张秉馨
书记员:沈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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