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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新源、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朱茂俊(鄂城区司法局维权法律服务所)
王某某诉
李新源
陈成(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
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天平汽车股份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余琪玮
李新源、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原告:王某某,女,1987年10月出生,汉族,鄂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朱茂俊,鄂城区司法局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李新源,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武汉市人。
被告: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中平,公司董事长。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成,湖北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天平汽车股份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负责人:刘洪,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琪玮,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某诉
被告李新源、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新源、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新源、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新源、湖北大禹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向东

书记员:胡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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