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赵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姚某某诉被告吴某某、赵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姚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因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樊 燕
书记员:宋韧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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