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根训,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圣兰,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3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刚
书记员:汪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