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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根训,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圣兰,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3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闫刚

书记员: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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