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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解某某、化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个体。
委托代理人谢海燕,河北王广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某某。
被告化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解某某、被告化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海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解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被告化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15时20分许,被告解某某驾驶京Q×××××号小轿车沿常甫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廊坊市常甫路与辛庄道交口处时,该车前部同方向行驶的驾驶人张福生驾驶原告王某某所有的冀R×××××号小轿车后尾部右侧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解某某驾驶京Q×××××号小轿车逃离现场。在逃逸过程中,又与冀R×××××号小轿车和沿永华道由东向西行驶的驾驶人杨林驾驶的冀R×××××号小轿车的前部左侧相撞,造成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本队于2014年4月14日侦破此案,对当事人、证人分别进行询问,据现场勘查情况和调查取证结果看,解某某驾驶京Q×××××号小轿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之规定;张福生、杨林无违法行为”。2、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驾驶人解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张福生、杨林不应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2014年7月16日,廊坊市价格认证中心受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对原告所有的冀R×××××号宝马牌小轿车做出廊价鉴字(2014)第050号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内容为:“上述事故车辆以2014年3月27日为基准日期的定损价值为人民币陆万捌仟肆佰贰拾叁元整。其中车辆损失金额为68423元”。
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评估鉴定结论书、修理费票据等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其私有财产损失。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解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解某某驾驶京Q×××××号小轿车所有权人系被告化建。原告主张由被告化建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但在本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记载被告解某某驾驶的车辆存在缺陷、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等情形。原告亦未能提交被告化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的相应证据。因此,被告化建不应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解某某对原告王某某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费6842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解某某、被告化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放弃,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解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车辆损失费6842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1元,公告费560元(送达起诉书等260元、送达判决书300元),共计2071元,由被告解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莉莉 陪审员  郭 芳 陪审员  张凤娇

书记员:任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注:本判决书在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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