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洋
袁哲(湖北石首诚信法律服务所)
袁某某
许秋丽(北京奥东(武汉)律师事务所)
杨某
任金城(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海洋。
委托代理人袁哲,石首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秋丽,北京奥东(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任金城,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洋与被告袁某某、杨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洋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某某、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洋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某某、杨某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洋撤回对被告袁某某、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撤诉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王海洋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洋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某某、杨某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洋撤回对被告袁某某、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撤诉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王海洋承担。
审判长:蒋国栋
书记员:邱联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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