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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洋与被告袁某某、杨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海洋
袁哲(湖北石首诚信法律服务所)
袁某某
许秋丽(北京奥东(武汉)律师事务所)
杨某
任金城(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海洋。
委托代理人袁哲,石首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秋丽,北京奥东(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任金城,湖北楚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洋与被告袁某某、杨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洋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某某、杨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洋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某某、杨某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洋撤回对被告袁某某、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撤诉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王海洋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洋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某某、杨某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洋撤回对被告袁某某、杨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撤诉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王海洋承担。

审判长:蒋国栋

书记员:邱联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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