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友新
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许某某
宜昌正欣油脂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王友新。
委托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
被告宜昌正欣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青化路。
法定代表人龚经为,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勇独任审判,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许某某辩称此债务系宜昌正欣油脂有限公司的公司债务,经原告王某某申请,追加宜昌正欣油脂有限公司为被告。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善宏,被告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宜昌正欣油脂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从原告王某某提供的二份枝江亚星许氏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收据,可以认定此债务系该公司行为,应由该公司负责偿还,即由变更后的被告宜昌正欣油脂有限公司偿还;被告许某某因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昌正欣油脂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某某借款59308元,并从2011年5月1日起按年息12‰计算利息;
二、被告许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宜昌正欣油脂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从原告王某某提供的二份枝江亚星许氏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收据,可以认定此债务系该公司行为,应由该公司负责偿还,即由变更后的被告宜昌正欣油脂有限公司偿还;被告许某某因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昌正欣油脂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王某某借款59308元,并从2011年5月1日起按年息12‰计算利息;
二、被告许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4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宜昌正欣油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勇
书记员:许海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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