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原告:尚某某。
原告:耿明。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钊,河北明宇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11199410287719。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翟建新,黑龙江于惠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2301201110242160。
被告:牟丽某。
委托代理人答:李某。与关系。
被告:李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尚某某、耿明与被告李某、牟丽某、李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尚某某、耿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56元,减半收取4028元,由原告王某某、尚某某、耿明负担。
审判员 冯香暖
书记员: 刘历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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