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海权,个体。
委托代理人余祥朝,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卓有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权与被告卓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权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权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海权负担。
审判员 徐 波
书记员:李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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