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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强加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崔向丽(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
强加乐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县。
委托代理人:崔向丽,河北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强加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强加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飞

书记员:景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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