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某与樊文文、河北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被告:樊文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平山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欢,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55766033-X。
法定代表人:杨志会,经理。
住所地:平山县城光大公寓院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欢,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樊文文、河北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史增中

书记员:曹立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