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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赵燕翔,河北超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峰科、牛文斌,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申素霞 审判员 段红祥 审判员 张 慎
书记员: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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