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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安、王某如与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王某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康夫,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金,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王某安、王某如诉被告李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安、王某如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安、王某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安、王某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安、王某如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钱伟兰

书记员:梁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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