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海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告:沃某思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92678441P。
法定代表人:路彩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和贵,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海啸与被告沃某思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王海啸于2018年8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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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李霞
书记员: 黄梦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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