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韩某某
郭玉峰(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钱永军
原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韩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郭玉峰,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农民。
被告:钱永军,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王某某、钱永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认为未起诉该事故中的车主李云云,其也未申请伤残鉴定,故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交纳311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1元,减半交纳311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吕社成
审判员:张建华
审判员:索书宝
书记员:李亚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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