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铁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万君,黑龙江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玉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哈尔滨市巴彦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玉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王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7元,减半收取计1238.5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丁珊
书记员: 孟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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