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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吴某元、孙某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
吴某元
孙某平
磁县天兆洗煤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元。
被告:孙某平。
被告:磁县天兆洗煤有限公司,
地址:邯郸市磁县观台镇2街,联系电话:13932060678。
法定代表人:吴某元,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磁县天兆洗煤有限公司、吴某元、孙某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长:齐鸿敏
审判员:孙连达
审判员:孙玉生

书记员:赵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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