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被告:抚顺嘉祺祥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汤图乡汤图村。法定代表人:邵利华。被告:北京融和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1号楼2层A段202号。法定代表人:李纯。
王某某、田某与曲某某、抚顺嘉祺祥瑞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融和创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田某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某、田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71元,减半收取计1185.5元,由王某某、田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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