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郑某某
王素芹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
被告郑某某。
被告王素芹。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某、郑某某、王素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罗悦君
书记员:孙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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