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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杰,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被申请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房产手续,保全价值380000元。申请人王某某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房产手续(保全价值38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苗冬梅

书记员: 田校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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