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被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赵晓月
书记员: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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