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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营口广益达物流有限公司、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营口广益达物流有限公司
马某某
肖广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
李铭伟(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原告王某,市民。
被告营口广益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董家村,下简称物流公司。
被告马某某,市民。
被告肖广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东风路2号,下简称营口分公司。
负责人李波,营口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铭伟,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十三纬路28号,下简称沈阳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物流公司、马某某、肖广强、营口分公司、沈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被告诉讼主体有误为由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卢山

书记员:徐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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