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小立,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子军,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某某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吕文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喜珍,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圣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某某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庭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么伟利
书记员: 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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