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述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懿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李 娜
书记员:王凌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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