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浩然
李晶(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
李唯一
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原告王浩然,男,1989年8月13日生,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代理人李晶,黑龙江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唯一,女,1989年2月24日生,职业不详,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然诉被告李唯一、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然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浩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浩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王浩然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浩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浩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王浩然负担。
审判长:张春阳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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