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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教师。委托代理人周文宁,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新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200元、诉讼保全费48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饶智勇
书记员: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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