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曾用名王洪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黑河市邮政局司机。
委托代理人刘杨,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广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定向被告发放了借款,被告也应偿还借款,虽然对借款期限未做约定,但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被告现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属于违约,因此,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被告提出的争议款项是因合伙关系发生的经济往来是在受威胁情况下出具欠据的辩解,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借款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于广斌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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