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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何某某等与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王某某之堂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劲松,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劲松,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松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劲松,黑龙江广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涛,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海洋,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齐齐哈尔市龙广供热有限公司昂昂溪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东风委。
负责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涛,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立山、何某某、杨松林与被告王某某及第三人齐齐哈尔市龙广供热有限公司昂昂溪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予以立案。2018年4月19日,原告王立山因病去世,其继承人王某某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公证处公正,依法继承了王立山的遗产,本院依法变更原告王立山为王某某。此后,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劲松,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涛、常海洋,第三人齐齐哈尔市龙广供热有限公司昂昂溪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忠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后三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杨松林、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何某某、杨松林、王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 陈国威
审判员 朱海龙
审判员 郭来生

书记员: 敖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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