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王宝柱
李某某
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刘洪彬
别志良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
卢怀玉(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宝柱。
被告:李某某。
被告: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李士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洪彬、别志良,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
负责人:焦新楼,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怀玉,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与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另行出具调解书,现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桃城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金池
审判员:陈琳琳
审判员:李宪瑞
书记员:王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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