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洪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委托代理人董会民,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担保人何东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海伦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某诉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某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某某所有的黑M3958D歌诗图牌小型轿车进行查封,并以担保人何东光所有的坐落于向阳街八委58组、兴盛路西、北海路北49平方米住宅用房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杨某某所有的黑M3958D歌诗图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何东光所有的坐落于向阳街八委58组、兴盛路西、北海路北49平方米住宅用房予以查封。
被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买卖、过户、转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宝辉
书记员:朱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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